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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赔偿与借阅过期罚款的规定
2013-04-11 16:46    

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关于书刊赔偿与借阅过期罚款的规定

为了加速书刊流通和强化书刊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馆藏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办法(修订)》,凡借书超过期限者均应交纳罚款。

二、借书过期罚款标准:一般图书每日每本罚款0.10元。

三、读者应在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假日(周六日、元旦、五一、国庆节等)内归还的图书,按假日天数顺延归还期限。

四、读者因出差、实习延误还书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免于罚款;因病延误还书,可凭医院休假证明免于罚款。出国人员应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过期一律按规定罚款。

五、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遗失书刊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样书刊资料,在无法赔偿原样书刊资料时,则由本馆根据书刊资料的使用和保存价值、馆藏复本量以及书刊资料的现行价格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赔偿处罚。

1.中文图书

(1)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

(2)近3~5年新版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3倍赔偿。

(3)在上述二者之间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7倍赔偿。

(4)稀缺及珍贵图书的赔偿由馆务会决定。

2.外文图书

一般普通外文图书按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同类图书现价的2~4倍赔偿;工具书、指定教学参考书按现价的3~5倍赔偿。

3.期刊报纸

中文单行本期刊按原价格的3~5倍赔偿;合订本中外文期刊按复制费赔偿。

六、图书赔偿需开具收据。遗失书刊赔偿后,在半年内又找到原书,可凭原赔偿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

七、书刊资料如有损坏(包括批注、圈点、勾划等)、污损、撕割等,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如下处理:

1.一般书刊资料的本文、插图或附表损坏,且已无法修补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办法处理。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馆藏章后,一般可归赔偿人所有。

2、书刊资料虽有损坏,经修理可复原者(如缺页、损坏图书封皮、装订等),损坏者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复印费、装订费等)。

3、一般程度的批注、圈点、勾划、涂抹等,却无须修复者,每页按0.20元赔偿。

4、损坏工具书、样本书和外文原版书,视情节轻重按原书价格的50%~1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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