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天津市各高等院校的教师、研究生。
2.服务内容:为天津市各高校持有馆际借阅证的读者提供市内各高校图书馆馆藏的外借服务(不包括学校内各院、系资料室的藏书)。
3.管理办法:
(1)馆际借阅证只能以个人名义办理,只限本人使用。可持本人的校园一卡通向本馆提出申请,由本馆发放馆际借阅证。
(2)馆际借阅证借阅期限为33天,过期滞纳金0.5元/天,所借图书的借阅期限为31天,过期滞纳金0.1元/天,允许借书3册,均不能续借,实际借阅权限按各馆规章制度执行。
(3)证件的挂失、补办,由对方馆按照自身原有的规章制度执行。
4.责任和义务:
(1)读者在利用馆际借阅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对方馆的图书借阅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拿、撕毁、涂抹对方馆的文献资料,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对方馆和读者所在学校图书馆有权对其做出相应处分。
(2)馆际互借读者到对方馆进行阅览或检索数据库等电子信息资源,应按对方馆的标准交付检索费,享受该校读者的同等待遇。
(3)校内、外读者同时借阅同一种文献时,校内读者拥有优先权。
5.负责部门:流通部。天津市馆际互借证领取地址:图书馆B区二楼服务大厅。